陈可之胜诉 中国首例画稿著作权官司尘埃落定
http://www.socang.com   2007-01-04 10:16   来源:新华网
北京1月2日专电(记者吴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由同名油画《重庆大轰炸》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被上诉人、画家陈可之胜诉。至此,中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此案涉及的上诉人高小华和被上诉人陈可之均是中国知名画家。3年前,高小华与陈可之共同竞标创作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陈列的油画《重庆大轰炸》,最终陈可之入选,高小华诉陈可之抄袭其创作手法。近三年的诉讼历经重庆市中、高两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均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

陈可之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这场官司的焦点主要围绕“原创和抄袭如何认定”“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两个问题展开。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两幅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冒用其他画家的姓名创作绘画作品;在别人的画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

由于此案是中国为数不多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因而引起法学界普遍关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明德说:“由于美术作品在创作上的特殊性,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

李明德说,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但美术作品不一样——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历史事实。两幅《重庆大轰炸》中,朝天门、嘉陵江等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是客观存在,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而且,美术创作中运用的色彩、笔法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即作者在作品中的独立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笔下之竹”,而不是“胸中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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