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的社会尚处在知识产权意识觉醒的初期,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常有发生,侵权的手法也多种多样,广大艺术家及他们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面临着较大的侵权风险,怎样防范和破解侵权风险正是艺术家及社会急需解答的课题。下面我们就已有的实践经验,提出防范侵权的对策,以供参考。
合同是掌控和保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对广大文艺创作者来说,其作品要进入流通和传播领域,就会遇到一系列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如作品的作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报酬数额等等。如何明确和解决这些问题,著作权法为作者(著作权人)提供了许多可选择的空间,规定作者可以和使用者通过合同约定来明确和解决。合同对于行使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既是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方式、取得报酬的重要依据,又是保护权益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因此,对文艺创作者来说,强化合同意识,了解和签好作品创作和著作权使用合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要签好著作权合同,著作权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签订创作合同时,要明确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创作合同一般是在作品创作前,应某单位(或个人)的约请或委托,就作品的原始创作而签订的合同。创作合同的首要问题是著作权人的确认。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著作权法在16、17条中又对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作出规定。所以作者在签订创作合同时,明确所创作品的性质和著作仅主体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要了解“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共分六章,其中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可见它们在著作权行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在促进著作权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更好地实现作者利益方面均有着重要的意义,许可使用和转让虽然目的相同,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许可使用的实质是作者仍然行使著作权,只是将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通常是有偿的)授予第三方使用的制度。作者在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后会使自己权利受到某些限制。而转让的实质是作者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方式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给他人,转让会让作者丧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以,艺术家在签著作权合同时,一定要搞清“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实质。一般地说“许可使用”是作者促使作品传播的常用方式。
第三,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使用权利的种类、范围和时间等。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共有17项权利,所以著作权人在与他人签署许可使用合同时,必须明确许可对方使用的是哪项(或几项)权利,以及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时间、专有使用还是非专有使用等内容。另外,使用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条款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参赛、参展一定要注意了解举办方的启事、规定
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家及艺术作品,常常会参加一些国内外的赛事、展览或作品征集活动等。而这些赛事、展览、作品征集活动的举办方,一般会用启事和规定等形式将本次活动的注意事项告诉参加者。这些启事或规定,往往具备了合同要约的性质,一旦你参加了这一活动,就会被认为你已同意以上要约,完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一些艺术家常常参加这类赛事、展览和征集活动却又常常忽视举办方启事、规定中有关著作权归属的内容,最后在不知情、不愿意的状况下被对方侵犯了权益而难以有效维权。
善于取证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在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受侵权的著作权人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不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符合法理的规定,而且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侵权方侵权事实的成立。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你告他人侵害了你的著作权,那你就有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的义务。那么,什么是著作权人在打著作权官司时必须要有的证据呢?
首先是权利证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著作权人。如果你的作品是已经公开发表的,那么发表作品的原件,或记录这一事实的媒介都能成为证据。如果你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那么给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其次是他人侵权作为的证据。比如某作曲家的作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出版单位制成了音像制品发行销售。那么这一音像制品及购买这一音像制品的发票等就构成了音像制作、发行者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证据。
第三是损害赔偿的依据。著作权侵权诉讼,一般总会涉及赔偿数额,而侵权者对受害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往往是法庭判定赔偿数额依据。
最后,由于网络侵权的加剧,通过公证、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来固定网站侵权更是一个有效的取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