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行为亟待规范
http://www.socang.com   2006-09-13 09:30   来源:

    当前,文物市场的繁荣局面已经有目共睹。但本文的着眼点却在于,随着文物市场的繁荣,文物市场的混乱程度也在进一步加剧,而造成文物市场混乱程度加剧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文物鉴定行为不规范。笔者认为,分析鉴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探讨规范文物鉴定行为的措施,首先要研究文物鉴定的来源与分类。
   
    一、文物鉴定行为的来源和分类
   
    粗略检索,当前文物鉴定行为主要来源以下9个方面。
   
    1、国家及各省的文物鉴定委员会2、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鉴定所及鉴定站(如文博系统、海关等)3、相关社团的鉴定委员会(如,文物学会,收藏家协会,古玩商会等)4、文物鉴定企业(有博物馆开办的,企业开办的,也有个人开办的)5、文物中介企业——拍卖公司6、文物经营企业——文物商店和文物公司7、上述单位所属人员的个人鉴定8、古玩经销商及收藏者的个人鉴定行为9、大专院校等其他相关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的鉴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9种鉴定行为应该分为两种类别来研究:
   
    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文物鉴定行为,即行政鉴定行为,包括为法院、海关、公安及相关国家机关提供鉴定报告的鉴定行为。二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服务的文物鉴定行为,即商业鉴定行为,包括为文物中介企业、文物经营企业、古玩经销商及收藏家提供鉴定服务的文物鉴定行为。
   
    二、对当前文物鉴定行为的评估
   
    笔者认为上述两类九种文物鉴定行为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其表现如下:

    第一种无序的表现是商业鉴定行为中的趋利行为。如,拍卖公司的鉴定人员为利益驱使或内外勾结将假的或高仿的物品收下上拍。再如,拍卖公司的鉴定人员将年代较近的东西说成年代较远的东西写上拍卖图录以误导买家。如,商业交易中的鉴定人员帮经营者将假的或高仿的东西说成是“真的”或说成“还行”,直接损害了顾客利益。
   
    第二种无序的表现是行政鉴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鉴定人员为法院或海关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说真为假或说远为近,以便为文物走私或文物犯罪分子网开一面——或海关放行或法院免诉。
  
    第三种无序的表现是缺乏有权威的鉴定裁决机构。同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可以相互指责,鉴定专家与鉴定专家可以对簿公堂,鉴定企业与鉴定专家的结论经常相左,拍卖公司的鉴定人员与鉴定专家的说法谬之千里,等等。难怪经营者,收藏者与管理者经常同声慨叹:鉴定难,裁决一个鉴定结果的对错更难。
   
    第四种无序的表现是鉴定行为的市场准入无序。突出的表现有两个,一是鉴定行为进入市场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审批程序,谁都可以进。有职称的鉴定人员可以进,没职称的鉴定人员也可以进。文博系统的鉴定人员可以进,经营企业的鉴定人员也可以进。高水平的鉴定人员可以进,水平不高的鉴定人员也可以进。二是鉴定证书满天飞。谁都可以开证书。这是笔者在广东某地文物店看了一个新烧制的天球瓶旁边摆着京城某鉴定企业开具的证书后所发的感慨。证书上赫然写着——“乾隆”两字。证书贬值现象几乎成了文物经销商与文物管理人员的口头禅。
 
    三、文物鉴定行为的无序状态,加剧了文物市场的混乱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由于文物鉴定行为的无序,直接影响与加剧了文物市场的混乱。首先是文物货品上市标准的混乱,使许多明令禁止的物品得不到禁止。许多按规定不能上市的物品,凭借不同渠道的鉴定结论摆上文物商店、文物市场和拍卖图录。
 
    其次是文物商业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许多假货、赝品得以凭借来自不同渠道的鉴定行为和五颜六色的鉴定证书顺利成交。
 
    再次是文物走私情况严重,上述说真为假或说远为近的虚假鉴定行为实质是变相降低了出关标准。为文物走私大开绿灯。
 
    最后是文物价格混乱程度加剧。众所周知,文物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文物价格的高低,上述虚假的文物鉴定结果必然会进一步加剧文物价格与文物价值的背离。
 
    四、原因初探
 
    综上所述,我们不仅看到了文物鉴定行为的无序,更看到了文物鉴定行为无序所造成的恶果。由此,我们才意识到了规范文物鉴定行为的必要性。笔者认为,要规范文物鉴定行为应该首先探明造成文物鉴定行为无序的原因。粗略分析,造成文物鉴定行为无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
 
    1、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脱离文物市场的实际。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文物鉴定委员会中的鉴定专家与现今文物市场的实际要求已经存在很大距离。另一方面,原有的文物鉴定专家认定程序也不可能考虑到现今大量文物鉴定专家是从市场里涌现出来的这一事实。还有一方面,原有的文物鉴定专家资格认定程序更不可能考虑到应该将文物研究专家与文物辨伪专家区别认定的必要性。
 
    2、文物鉴定专家管理体制上的政企不分。一方面,文物鉴定体制上的政企不分,使得文物鉴定行为中的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鉴定性——行政鉴定行为与商业鉴定行为处于混杂实施的状态,降低了行政鉴定行为的严肃性,成为文物鉴定行为以权谋私的重要原因与基础。另一方面,负有行政鉴定职能的机构与人员随意涉足商业鉴定行为,也会使商业鉴定行为中的市场化内涵受到不应有的冲击。
 
    3、对文物鉴定行为的制约与管理力度不够。一方面,我们经常看到许多文物鉴定结论给物品持有人造成的后果会被鉴定者一句轻松的“看错了”而一笔勾销。即使拍卖目录上的错误鉴定文字也可以用“仅供参考”四字堂而皇之地推脱责任。另一方面,许多打上法庭的鉴定纠纷,包括恶意的虚假鉴定行为,也常常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不了了之。很难从法律的角度追究文物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4、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从文物市场实际上已经开放的角度考虑对文物鉴定行为的管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对文物鉴定行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以前的模式上。用以前的管理模式管理变化了的文物鉴定市场正是造成文物鉴定行为无序的关键原因。
 
    五、规范文物鉴定行为的建议:
 
    1、理顺与开通文物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渠道。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要制定统一的文物鉴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与资格认定程序。要允许来自各方面的文物鉴定人才参加资格认定考试。同时为改变当前一些专业研究人员缺乏辨伪能力却频繁涉足商业鉴定活动的状况,文物鉴定人员资格认定尤其要增加辨伪认定能力的考核项目。
 
    2、改革现行的文物鉴定管理体制。文物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政企分开。文物鉴定管理机关的文物鉴定机构与人员只能从事与实施行政鉴定行为,商业鉴定行为应该彻底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脱离。只有这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鉴定机构才有可能通过立法承担文物鉴定纠纷最终裁判人的角色。
 
    3、承担商业鉴定行为的企业必须遵循中介性的原则。笔者认为,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脱离出来的商业鉴定行为应该由企业承担,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重要的一条是从事商业鉴定行为的企业的设立必须遵循中介性的原则,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那样,企业组成人员要对企业的鉴定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于对文物鉴定行为立法。以上三条建议,虽然从文物鉴定行为的行为者资格、行为管理体制和从事商业鉴定行为企业的组织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但规范文物鉴定行为的根本办法仍然在于制定文物鉴定法。笔者认为,文物鉴定立法起码要考虑三方面的实际情况:一是文物鉴定行为已经市场化的实际情况。二是文物鉴定行为与商业鉴定行为混杂实施的实际情况。三是实施商业鉴定行为的企业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有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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