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上海文化管理部门不容许《个展》中的所谓“问题作品”展出,完全是一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因为,首先,文化管理部门就没有符合现代宪政精神(包括言论自由精神)的“问题作品”展出制度与程序作为管理的依据,现有的艺术品展出制度和程序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制度与程序,比如缺乏“问题作品”的专家评审制度与程序(艺术的问题绝不是文化管理部门的几个公务员能够认识清楚并下结论的,它需要一定资格的具有独立身份的艺术专家,并需要遵循严格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就像国外电影分级制评审一样。评审的目的也是为了言论的合理的公开表达,而不是为了禁止表达);缺乏艺术展览违法诉讼制度与程序(不能不经过司法程序就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禁止作品展出或查封展览等);缺乏公共艺术空间和非公共艺术空间(包括私人艺术空间)运作制度和程序(两种空间对展出艺术品的性质、参观对象、环境要求、媒体传播等等具有不同的规定),以至于我们的艺术管理制度在总体上无法保证艺术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相反还因为自身的“问题”(有悖于法理和国际惯例)而导致艺术的社会冲突。今天诸多包括《个展》在内的艺术展览被查封的艺术社会冲突事件,几乎都与我们现有的艺术制度的“缺陷”或“缺乏”有直接关系。其次,《个展》展场(废弃兵工厂的旧仓库)实际上是一种非公共艺术空间(完全没有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艺术空间那样的“公共性”),按照国际惯例,非公共艺术空间主要是艺术实验成果展示的场所(既然是实验,就可能是“问题作品”),参观者主要是艺术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有艺术“问题”的鉴别力),其媒体传播的深度和广度也是有限的(何况现有的中国媒体还有新闻审查制度的约束),所以,《个展》展场展出所谓的“问题作品”完全合乎艺术展览国际惯例。第三,即使《个展》的所谓“问题作品”具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当然还没有违法事实),也不能不通过法律程序就采取“强行停电”的做法禁止展览。所以上海文化管理部门查封《个展》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当然其违法性质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界定)。
我们由此可以明白,仅有宪法中公民有言论自由的空泛条款,而没有相配套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的、严谨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实施程序,尤为重要),所谓的“言论自由”不过是一句“美丽的空话”。因此,具体到艺术的言论自由,就是我们的社会需要制订一套符合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艺术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决不是我们今天的文化管理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而进行的“部门立法”所能解决的。今天的“部门立法”本身就已经存在严重的法理危机(立法程序不公正等【3】),就像2000年4月文化部颁布的《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由于制订程序的不公正(受部门利益的牵制),而导致其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冲突,从而危害艺术的言论自由【4】。但今天我们还没有一种真正有效的审查中国某些法律或部门规章是否违宪的制度(包括法律)及机构,以至于许多侵犯公民权利的某些违宪法律条款和部门规章的违宪性质得不到确认,也得不到及时纠正。所以,有关中国当代艺术“合法化”的问题到了今天,已经主要是艺术的法律制度问题。而艺术的社会冲突已经使艺术合理立法(如“公共立法”或说“委托立法”)成为迫在眉睫的事,但我们似乎还没有看到多少“部门立法”得到废除的希望,我们多是将“部门立法”当作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我们的社会管理层似乎还在意识形态的纠葛中,置公民的艺术自由权利而不顾,在艺术民主的现代进程中表现出惊人的无知和狭隘,以至于在艺术的社会冲突中显得捉襟见肘、穷于应付。令人略感欣慰的倒是我们的艺术家在艺术的社会冲突中越来越表现出现代法制精神,就像《个展》的艺术家在面对文化管理部门无理要求必须拆下所谓的“问题作品”才能使整个展览正常进行时,所表现出的“如果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则宁可全部停展,也决不拆下‘问题作品’(最终导致展览未能开幕),并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文化管理部门无理查封《个展》的‘侵权’问题”的法制勇气和理性,正是中国当代艺术“合法化”的“无望”中的“希望”。以至于这个被文化管理部门认为有“问题作品”而遭强行停电禁展的《个展》,在艺术家的维权观念和行为作用下,已深刻揭示出中国社会的人权问题(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问题),且与1998年也在上海举办的《中港交流展》及其被查封事件构成了中国艺术自由问题的上下文关系,以至于《个展》及其被查封事件完全变成了一件经典的当代艺术——“人权艺术”作品,其题目可名之为《又是“停电”》。这一真正本土性的当代艺术作品以鲜明的现代人权立场进一步表达了对中国现有文化(法制)秩序的质疑和批判(在1998年“香港双年展”上,香港艺术家王纯杰做了一个针对《中港交流展》被查封事件的《停电》作品【5】)。“《个展》事件”的意义正在此。
注释:
【1】、【5】王南溟《“行为艺术”领域:警惕法律界的无知介入》,《美术同盟》2003年12月“评论”栏。
【2】向南《有害的艺术》,《中国艺术》2001年第1期。
【3】王南溟《从部门立法到委托立法:艺术法与立法程序的公正》,见《美术同盟网》2005年5月“评论”栏目;网上评论“部门立法”的众多文章。
【4】王南溟《艺术领域的法律态度——评<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美术同盟》2002年2月“评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