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严禁倒卖文物,坚决打击文物走私活动,防止珍贵文物外流,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广泛宣传保护祖国文物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道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凡经营文物购销业务的单位,必须经省文物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进行业务活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违者要依法惩处。
三、外省经营文物单位,未经广东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到我省进行购销文物活动。
四、私人出售收藏的文物,由经批准经营的单位收购。
经批准经营文物外销的单位或个人携带、托运、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鉴定小组鉴定,领取出口许可凭证,并向海关申报。不申报者,视作走私行为,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盗窃国家文物、盗运国家文物出口者,以及监守自盗的管理人员,要依法从严惩处。
六、地下埋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破坏或占为已有;出土文物必须交归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收藏,违者依法处理。
七、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对于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古铜器、古铁币、古铁器、名人手稿、古旧图书文献资料及具有旧工艺价值的金银器等文物,要妥善保护,并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拣选,不得损坏或销毁。拣选出来的文物应合理作价,移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已有、送人或出卖。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文化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文物市场和文物出口的管理,坚决打击倒卖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移交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不得擅自处理。
九、对保护重要文物和反文物走私斗争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