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做了哪些修订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9:27   来源:
    《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定于1982年,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法律中缺乏有效和科学的规范,使我们在实践中难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种文物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这表现在几方面。首先,文物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该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在新的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补充到法律里去,使法律的一些规定更为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不少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泊等原因,人为的建设性破坏文物情况日趋严重,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第三,近些年来,私人收藏文物已成为社会上的热点之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正确引导个人的收藏行为,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第四,尽管我国已经参加了所有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但公约中许多科学的原则和规定还没有在国内立法中得到反映和具体化。正是基于以上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地保护好文物,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以及“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基本内容

    这次《文物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加强文物保护的有关管理措施。比如明确将具有科学价值的音像资料纳入受保护的文物范围;增加了有关文物分级和鉴定的条款;增加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防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流失,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已经登记的文物时,增加了公布可能埋藏文物密集区域的制度,规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建设单位事先会同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建立了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审核,加强了对考古发掘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规定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勘探时,对发现的文物,首先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处理办法。 

    规范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是目前文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的环节,也是修订的重点。首先是完善国有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在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移交手续;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也作了规范,如馆藏一般文物中较多的重复品,经主管文物部门批准,可以在馆际间有偿转让。修改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文物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批和管理的措施,明确规定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有馆藏文物禁止出售、赠与、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为减少文物拍卖对地下文物、馆藏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加强了对文物拍卖的管理,强调未经审批为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严禁拍卖文物。文物拍卖企业不得经营文物购销业务,文物购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文物拍卖业务。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等。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文物的进出境管理制度,明确了文物进出境的核查制度和程序。/光明网 彭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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